解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马鞍山二中 聂晓霞(2015.11.16)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
必须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 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八条规范”:
面向全体党员 (提出四个坚持)
1、“公与私”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廉与腐”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俭与奢”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苦与乐”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面向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更高的四条规范)
5、“公仆本色”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行使权力”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品行操守”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良好家风”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三个部分。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重在立规”,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开列“负面清单,强调它律,重在立规”,“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分则 (共6章85条),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 政治纪律18条、组织纪律17条、廉洁纪律25条、群众纪律8条、工作纪律13条、生活纪律4条等“六大纪律”共85条。
“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新条例具有“五大亮点”:
1、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把党章关于纪律要求具体化。
2、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4、体现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5、其它规定。
下面简要解读《条例》如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 制定目的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 指导思想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 工作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 违纪概念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5 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 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如何处理?(2种处理措施)
改组 ;解散;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5种)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3种)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编:分则 (六大纪律的主要违纪行为)
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
(一)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18条)
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制作、贩卖、传播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私自携带、寄递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社会热议“忘议中央大政方针”是什么意思?会不会影响党内民主?解读:第一,忘议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这是前置条件。第二,“忘议中央大政方针”关键是“妄议”,发表的是“忘议妄言”“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第三,“忘议中央大政方针”,“忘议”的是“大政方针”)
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3、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非组织政治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发表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提出:2014年法院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勇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解读:1)这个政治活动是非法的;2)这个政治活动不符合正式组织程序的要求;3)非组织政治活动有“反党”的基本属性。)如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等。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4、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对抗组织审查”典型案例:山西某县委书记探头对准举报箱,干扰巡视被查处。2014年9月,山西某县委书记在接到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后,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在监控可视范围内”,后被严肃查处。】
5、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组织迷信活动的。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案例:对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财新网此前曾报道,李春城将家里老人坟墓从东北迁往成都都江堰,聘请风水先生做道场等花费千万,其中邓鸿出资约300万元。女贪官被捕时连说“真准”?中国儿童中心原主任赵顺义,涉嫌贪污、受贿150多万元,昨天被诉至一中院。因为没能度过“半仙”预测的“平安期”,特别相信算命的中国儿童中心原主任赵顺义在被捕时连续说了两遍:“真准!真准!”身为正厅级干部的赵顺义十分迷信,在专案组对其侦查期间,她花了2万元到一个算命先生那里求了一个“护身符”。护身符上说:“只要平安度过5月15号,就万事大吉。”没想到赵在5月13日晚洗澡时,“护身符”被泡湿。所以当检察机关办案人员5月14日将其抓获时,她竟说:“真准!真准!”】
6、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7、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有哪些?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群众路线、谦虚谨慎、理论联系实际、民主协商等。】
(新增: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各气)
(二)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求:2002年4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
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案例:2011年四川南充市拉票贿选案,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案例:“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经科技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新增: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三)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5条)
1、以权谋私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权钱交易案例: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收受贿赂礼金近亿元 ,6万欧元想不起谁送的。黄柏青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多令人咋舌,近亿元。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6万欧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而且黄柏青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金不过是“礼尚往来”。在离开惠州后,他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不追求立竿见影的回报,但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回报。】
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解读:前提是“有关规定”,2001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7类行为: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7、权色交易等行为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新增: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
(四)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侵害群众利益”案例:中纪委披露的案例故事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魏田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魏田双通过伪造假单据,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魏田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啟祥、副主任孙金福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德英一起拖下水。大里社区班子克扣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四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沦陷”,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漠视群众利益”案例: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便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手里掌握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安排的权力,通过伪造手续,自己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随后,其又故伎重演,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手续,为其姐骗购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两次得逞,潘振光变得有恃无恐,至2013年12月,短短3年时间,通过伪造拆迁手续,潘振光多次为他人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2015年5月,潘振光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收缴。】
3、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
(五)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3条)
1、党组织失职行为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党组织失职”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副院长王鹏先,就是因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在喀什地区教育学院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辆,先后收受4家中标施工企业5辆车;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王鹏先明知道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与其中。王鹏先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对眼皮底下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意识松弛。2015年2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例:云南省瑞丽市原市委书记杨跃国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等。 “要拿到项目和土地,得杨跃国点头。”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杨跃国,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在土地出让问题上,他直接带着老板到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局供地。杨跃国为了规避监管,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规划;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围绕他的意图做个“象征性”的评估,然后按开发商和杨跃国谈好的条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来保证老板拿到土地。2014年12月,杨跃国被依法严惩。】
3、失泄密行为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4、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新增:党组织发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六)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4 条)
1、生活奢靡行为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案例:某市原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主政一方时,有专人帮该市委书记安排晚上去会所的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会先让人安排好地方,再根据他的要求通知参加人员,告诉他们时间地点。一起活动时,经常是大家先在一起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为了服侍好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人还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自商量,经该市委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从2012年底到2014年年中接受组织调查前,该市委书记先后到这家会所消费达30多次,差不多每个月两次。另外,他还频频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
2、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案例: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2014年4月29日,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酒。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据媒体报道,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厮打张某”。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总之,各位党员要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