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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规定 明确合法“高考移民”条件

发布时间:2006-02-10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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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已开始实施,黑龙江省确定合法“高考移民”条件。

《规定》要求,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黑龙江省久居的;父母属黑龙江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的;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的,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的;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黑龙江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黑龙江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 郭毅) 文章录入:fudenon    责任编辑:fude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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