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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二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4-09阅读次数:

马鞍山二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443日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管理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带领广大教职工为创建一流特色学校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我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生活福利、师生安全保障等方案的报告,听取审议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纲要、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提案办理等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设置、人事聘任、职称评聘、考核奖惩、职工培训、师德建设、绩效工资等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等;

(四)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听取中层以上干部述职。民主推荐干部、各级劳动模范及各类先进个人人选等重大事项;

(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督促学校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和合理化提案的解答、落实。组织代表对校务公开、财务公开、校内审计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第六条  凡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根据我校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比例为20%至25%。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直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女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实施。选举方案包括:代表人数、代表类型及组成比例、名额分配、代表条件、产生办法,以及列席、特邀代表产生办法等。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以处室、部门、年级为单位,报学校工会审核,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部门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为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整、撤换、增补工作由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三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

(三)参加代表巡视等活动,并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提出提案,对提案办理、教代会决议落实和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检查与监督;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团结同志,公正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评议监督;

(四)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为人师表,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3年或者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2/3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届中会议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闭会期间,对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由工会负责监督实施,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议题根据学校的工作任务和教职工迫切要求来确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应成立筹备机构组织筹备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有关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筹备机构可设会务组、秘书组、宣传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按规定行使职权,支持学校行政依法治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管理、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积极办理提案,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和评议,建立与学校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常务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筹备和会务工作。提出会议方案和议题;组织选举或增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代表培训;做好会议宣传和文件资料归档。

(二)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工作委员会活动。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改革方案、重大事项、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问题的调研、决策、监督和反馈;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与学校进行沟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工作条例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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