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第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本细则由2015年10月23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落实《马鞍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马财[2014]97号)和《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特对《马鞍山市第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健全出差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公出差,须填写《马鞍山市第二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教职工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和部门(处室)负责人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应作为差旅费报销凭证附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二、严格界定差旅费范围
本细则所指出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挂职锻炼、外出培训、支援工作等长时间(7天以上)公务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1、因公出差期间,学校或接待、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的(如高考阅卷、研讨交流、研学旅行、各类竞赛、考试、评审等),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因公出差由学校派车的,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
三、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城市交通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交通工具,不得超标准乘坐软卧、头等舱,未经批准,不得乘坐飞机。
2、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出差,在市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外,例如:和县、当涂、含山、博望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按每人每餐50元标准给予伙食费补助(不含早餐);市外出差,一般地区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地区为120元/人/天。
伙食费补助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给予的补助,没有发生误餐或接待、组织单位安排用餐的一律严禁领取伙食费补助。
出差到南京、芜湖、合肥火车站、机场接送客人或出差人员的,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按每餐50元给予补助。未发生误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4、市内交通费 ,市内出差,在市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交通费的,在80元/人/天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第一天和最后一天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其余时间,凭市内公交、地铁票据实报销,其它交通票据不得报销。
四、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1、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凡未经审批擅自出差、未按规定提供出差审批单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出差个人承担。
2、出差人员须如实填写审批单,有虚报冒领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资金外,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